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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部、發改委、工信部及衛生部聯合發布了《“十二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要求以機動車4s店和維修點為重點,開展廢礦物油收集、再生利用體系示范項目建設。
本項目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 類鼓勵類第三十八項中第28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化”的范疇,是國家鼓勵類項目。
2015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實行新的環保法,新環保法加大了對危險廢物的非法買賣、排放、傾倒行為的處罰力度,并規定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為了依法嚴懲又換環境污染罪,《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6月19日開始施行。 司法解釋如下:
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罪”。
第七條 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法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
第七十五條處罰規定: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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